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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县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丰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推进全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使用房屋征收购房券。被征收人选择使用购房券方式进行安置的,采取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被征收人可持购房券向进入浮山县购房券房源交易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券使用范围
浮山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
二、购房券制作使用
1.《浮山县房屋征收购房券》(以下简称购房券)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印制,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购房券一式伍联,第一联为存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购房券资金拨付单位各执一联。
2.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购房券的申领,并在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后依据已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购房券金额向被征收人出具购房券。
3.购房券券载金额原则上由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奖励、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等费用组成。
4.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身份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自主选择进入浮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凭购房券支付购房款,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购房券用于购买进入浮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房,购房券购买两家以上开发企业房屋的,可根据实际金额,划分领取购房券。
6.购房券实行实名制,只限于购房券上登记的被征收人本人(户)使用,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不得兑换现金。
7.购房券可以转让,受让人不得再次转让。购房券须实名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凭购房券、身份证明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购房券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因购房券转让所发生的纠纷和风险等概由购房券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三、购房券结算兑付
(一)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购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1.结算比例: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40%,单体封顶后再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40%,剩余20%购房券资金待购买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并结清。
2.申请条件:根据结算比例可选择按周期或按金额方式,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满3个月或购房券资金结算金额满300万元的,可申请购房券资金结算。
3.申请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浮山县房屋征收购房券资金申请表》,向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报送相关附件:被征收人购房券持有联原件;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单体封顶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4.审核审批: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复核,购房券资金拨付单位审批兑付,将购房券资金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购房券平台监管
(一)房源要求:设立浮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购房券交易平台房源的审核和监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源进入浮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应当向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房源楼盘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房源实行一房一价。所有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商品房均可作为购房券安置房源,申报房源数量与网签备案登记系统存在较大差异的,应逐套说明情况。开发企业实时更新房源最新动态,新增可售房源可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参与资格的,要求其签订《购房券安置承诺书》并备案,同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购房券结算。
(二)销售行为规范: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不得歧视、抵制或者变相拒绝使用购房券,不得弄虚作假、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不得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券用户购买可售房源,不得从事其他违背诚信的销售活动。
进入浮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诺:
1.所有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房源均应对购房券使用人开放;
2.在动迁现场设立销售展示中心,制作楼盘信息展板和宣传材料对开放的房源、价格及优惠政策等信息进行公示,供购房券使用人自主选择;
3.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源价格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涨,各项购房优惠政策不得下调;
4.提供的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5.不得因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房而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优惠,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证信息全面、及时和准确。
(三)监督管理: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购房券交易平台监管工作,在县政府网站设置专门模块,及时公开可售房源,对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手续。
对于违反上述承诺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其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其他规定
1.购房券只限于购房券使用人在县区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含住宅、商品用房、储藏室、车库等法定可销售的房地产,不含二手房)。
2.购房券自被征收人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购房券方式进行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者因购房问题发生纠纷,由双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依法自行解决。
附件:1、浮山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购房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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