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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12-27 来源: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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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20年10月印发的《浮山县前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我县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浮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浮山县前交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补给区内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浮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天坛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是浮山县政府应对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浮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本预案与浮山县政府和部门预案之间相互衔接。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浮山县县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则启动本预案。

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汾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浮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预案等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启动本水源地应急预案后,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相互协调,保持联动,并确保联动的及时性、迅速性、可行性、有效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值守中心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参谋、武警临汾支队执勤五大队浮山中队指导员。

成员: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教育体育局、武警临汾支队执勤五大队浮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浮山县融媒体中心、天坛镇人民政府、国网浮山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浮山分公司、中国联通浮山分公司、中国电信浮山分公司等。根据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实际需要,总指挥可抽调相关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2)统筹协调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负责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重要措施;

(4)组织指挥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急行动要求;

(5)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

(6)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7)指导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8)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局长兼任。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并检查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定、修订和管理本预案;

(3)组织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训练;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向周边企业、居民普及有关危险物质的特性、应急救援知识;

(5)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行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6)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7)了解和掌握前交水源地范围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系统;

(8)负责保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相关数据;检查、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件相关工作并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和应急物资的配置;

(9)负责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信息发布,接收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研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10)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整体转换成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事件调查组、应急专家组。各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各组组长,各组成员单位配合工作。各组设置和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3 应急响应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1.2信息研判和会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当获取到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发现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指挥部应立即转换为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并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内或下渗进入周边土壤,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已存在污染的可能,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或已经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启动条件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预警。

(1)橙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发生固定源、流动源或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区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发生固定源、流动源或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区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水源井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2)红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发生固定源、流动源或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区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发生固定源、流动源或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区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水源井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超标,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预警

①预警发布

前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通报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②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后,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③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短信、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2)预警级别调整

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或红色预警时,前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应 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前线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上报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或者红色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部及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等部门报告。

(2)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5)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3信息通报程序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等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自来水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遇火灾爆炸)、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遇道路运输事故)、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3.4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浮山县前交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按照本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应急指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织人员,适时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发展的保障,预警发布同时,组建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发生地点时间,污染物数量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的评估。

3.5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由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牵头,临汾市东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站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污染物迁移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实施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等的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关注污染源动态迁移情况,污染因子浓度变化情况,对污染源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7点内容:

(1)监测范围

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或采用现有水井,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水井设置监测点位。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现场采样

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监测项目主要包括39项常规指标和54项非常规指标。各水质指标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监测组成员立即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工业企业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工业企业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等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等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涉事单位或浮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切断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先期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7.2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应对等。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5)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 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7)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8)应急物资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宣传报道组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9)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应急专家组等建议,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7.3供水安全保障

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水源井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若无法采用备用应急水源时,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自来水公司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建议在各水源供水井房或管理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第一时间调用,保证饮用水安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污染物进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吸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沙袋、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吸附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导流渠、事故应急池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9.1舆情监测

由宣传报道组开展舆情监测工作,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信息公开,分析热点信息、敏感信息、大众关注方向、关注度、突发事件分析统计等,据此开展事件的公开工作。

3.9.2公开方式

宣传报道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拟定新闻发布通稿,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后续新闻发布工作。

3.9.3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般发布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

(3)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和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

(4)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

(5)提醒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

3.10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3.11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12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①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源地保护区扩散时;

②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水源地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③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实际负责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②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③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后期工作

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组织应急监测组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应及时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避免产生次生污染;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对其他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经活性炭等吸附处理后收集处理。

(2)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危险废物处理的有资质单位净化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干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3)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4)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

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4.2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组负责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2.1事件调查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2)事件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3)事件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件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件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4.2.2事件分析

事件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件进行分析。通过事件分析,查明事件原因,分清事件责任。

事件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件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件的责任者。根据事件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4.2.3事件处理

(1)事件调查分析后,应由事件调查组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

(2)事件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件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件经过;

③事件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件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⑥事件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根据事件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4)当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4.3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善后处理

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居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1)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各部门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相应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继续跟踪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4.4.1损害赔偿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损失及影响应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部门、企业物资的,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统计评估,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4.4.2风险源整改

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消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对于因建筑设计、工艺流程不规范,泄漏污染物堆放或处置不当等方面原因引发的事故,应对相应的设计及操作流程进行整改。

4.4.3污染场地修复

应尽快召集有经验的专家组建场地污染应急治理技术支撑队伍,制定应急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场地污染类型、范围和程度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应急治理技术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优先次序和技术可靠性、先进性,并进行专家论证;在论证通过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制定应急治理工程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和工程验收方案,确保治理工程不产生次生安全事故和二次污染。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的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水源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及应急工作组成员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明确参与部门和单位联系人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各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应急办公室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应急指挥部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应急队伍保障

水源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工作组由县各职能部门组成,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方案。

5.3 应急资源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规范存放,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更新、调度和紧急配送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能力。

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入库质量把控、物资验收、登记建档等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储备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发现有欠缺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补充添置。

5.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日常维护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演练、应急处置等经费预算,呈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5.5技术保障

(1)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先进实用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

(2)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工作组,实现信息共享;

(3)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4)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监测单位按照应急需要加强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技术方面的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5.6 其他保障

建立物资运输、运输设备设施、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等任务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相关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运输工具、物资设备设施等物资台账,明确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以确保事发各项保障及时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1)医疗保障:县卫生健康局在应急状态下要进入紧急救护待命状态,卫生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水源地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体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全县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2)交通运输保障: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3)治安保障:县公安局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迅速组织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武警临汾支队执勤五大队浮山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4)社会动员保障:由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协调相关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与培训

6.1.1公众宣传教育

浮山县区域范围内或城镇饮用水源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的方式加强环保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周边群众可以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挂图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性,普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1.2培训计划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预案演练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

6.2应急演练

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并结合城镇集中式水源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自身的环境污染事故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通过演练,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演练内容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要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3 奖惩

6.3.1奖励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惩罚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5)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6)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①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②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7)工业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对环境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工业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

(8)生活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发生源。

(9)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10)生物性污染:是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体后,直接或间接地使人感染或传染各种疾病。衡量指标主要有大肠菌类指数、细菌总数等。

(11)化学性污染:由于化学物质(化学品)进入环境后造成的环境污染。即因化学污染物引起的环境污染。

(12)傍河地下水型水源:取水井设在紧靠对补给具有重要影响的河流旁侧,即兼有河流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13)截潜型水源:

在山前(土石山或丘陵)沟谷或高原台地河流两岸处设置地下潜水截坝或集水廊道收集潜水或泉水形成的中小型地下水库或非完整性截潜工程,即兼有水库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7.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发布实施,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后,县政府组织预案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县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附件:1、水源地地理位置图.docx

           2、水源地河流水系图.docx

           3、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图.docx

           4、浮山县前交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图.docx

           5、浮山县前交水源地保护区及补给区内风险源调查图.docx

           6、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docx

           7、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docx

           8、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构成和职责.docx

           9、应急工作组职责.docx

          10、浮山县前交水源地基础状况.docx

          11、浮山县前交水源地保护区及补给区潜在风险源.docx

          12、浮山县前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标准.docx

          13、水质超标指标控制和处理技术推荐表.docx

          14、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docx

          15、浮山县前交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docx

          16、培训、宣传与演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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