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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天坛镇南霍村及北王镇杜村、南茨庄等六个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 2022-10-14来源: 浮山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和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天坛镇南霍村等两镇六个村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

征收土地位于天坛镇及北王镇,征收土地面积为401.17亩,分别位于天坛镇南霍村(原岺上)36.18亩,北王镇南茨庄116.64亩(含北茨庄41.26亩)、杜村 169.74亩(含马台48.36亩)、史壁 57.63亩、高村(原庄里)10.19亩、杨村河 10.79亩,全部为上述村集体农用地,四至范围以实地放线为准。该地块为自然资源部批复的中南铁路北韩煤炭集运站工程项目部分用地,批复文号:自然资函〔2021〕68号。

二、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后的土地,拟作为中南铁路北韩煤炭集运站工程建设用地。

三、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为货币补偿安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天坛镇南霍村及北王镇杜村、南茨庄、史壁、高村、杨村河六个村土地均位于我县北部丘陵区,该区区片综合地价为3.0648万元/亩。

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参照国家标准及园区和国道241项目征地实际情况,本次征收按3.5万元/亩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补偿款支付期限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4.补偿款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转账支付。

四、失地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五、补偿登记

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他有效权源证件到属地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为准。

六、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县政府将根据反馈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确定的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浮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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