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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浮山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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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防止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全县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第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条 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四条违反规定,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因焚烧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请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广大村民认真贯彻实施,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九条 对因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根据《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量化问责办法》(临办发〔2022〕21号)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357-8120280,欢迎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浮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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