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5-11
【字体:


现将我局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2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自浮山县志聪蔬菜部的油麦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志聪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麦菜,共1袋,6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抽自浮山县志聪蔬菜部的油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志聪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菜,共1袋,6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抽自浮山县增才蔬菜部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增才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箱, 40 元/箱,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四、抽自浮山县增才蔬菜部的菠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增才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菠菜,3.1kg,13元/kg,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五、抽自浮山县多多果园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多多果园。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5箱,每箱22斤左右,48 元/箱,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六、抽自浮山县小乔蔬菜门市部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小乔蔬菜门市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箱,每箱19斤左右,33元/箱,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七、抽自浮山县爱红水果批发部四部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爱红水果批发部四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3箱,每箱10公斤左右,55元/箱,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八、抽自浮山县志斌水果副食部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志斌水果副食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箱,每箱19斤左右,33元/箱,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九、抽自浮山县源源旺商贸有限公司第八营业部的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源源旺商贸有限公司第八营业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10公斤,5元/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十、抽自浮山县丁丁源源旺生活超市的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丁丁源源旺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5公斤,5元/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十一、抽自浮山县源源旺商贸有限公司第八营业部的韭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源源旺商贸有限公司第八营业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0公斤,4元/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十二、抽自浮山县源源旺商贸有限公司第八营业部的芹菜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源源旺商贸有限公司第八营业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购进芹菜之后,除用于抽样检测的芹菜,其余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十三、抽自浮山县丁丁源源旺生活超市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丁丁源源旺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购进的10公斤香蕉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油菜和油麦菜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十四、抽自浮山县丁丁源源旺生活超市的辣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丁丁源源旺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购进的5公斤香蕉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油菜和油麦菜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十五、抽自浮山县陈莹蔬菜水果门市部的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陈莹蔬菜水果门市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购进韭菜之后,除用于抽样检测的韭菜,其余全部坏掉,已经处理扔掉,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免予行政处罚。

十六、抽自浮山县吉东蔬菜部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吉东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十七、抽自浮山县吉东蔬菜部的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吉东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十八、抽自浮山县吉东蔬菜部的芹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吉东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十九、抽自浮山县月琴蔬菜部的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月琴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抽自浮山县长征蔬菜部的辣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长征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12.2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抽自浮山县江红副食批发部的冰糖葫芦(果糕类),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江红副食批发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冰糖葫芦(果糕类),共1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发函至采购企业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9003694号 网站标识码:141027000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浮山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7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