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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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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第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浮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1.2 本规划适用于浮山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1.3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1.4 浮山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2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2 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2.3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4 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适当照顾。本《规划草案》3.3条规定的不予办理的特殊区域除外。

2.5 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3  合理布局标准

3.1 申请条件

3.1.1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身份证明记载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

3.1.2 经营场所条件

有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资金要求,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地址或者方位表述。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3.2  设定标准

3.2.1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城区商业区、主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乡镇商业区、城区其他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70米(含70米),公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含100米),浮山县汽车站、火车站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且不超过规划总量。总量=街道有效长度/标准间隔距离。

(2)农村自然村常住人口达到300人(含)的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城区新建住宅小区,住户在300人(含300人)以上,可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人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城区道路执行。

(4)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100米内(含100米)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只退不进办法,不再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

(5)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以及上述标准设定以外地区,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退一进一办法,不再增加现有零售点数量,新开市场按城区商业区标准执行。

3.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予延续。 

3.2.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距离标准限制

(1)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2.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限制标准减半。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户需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唯一店面,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3)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4)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原持证户变更经营地址,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3  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3.1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3.2 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或居民住宅车库、门厅、过道等经简易封堵、隔挡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不具有唯一性且指向明确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3.3  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3.4  特殊区域

(1)幼儿园、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电子产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经营场所;

(7)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3.3.5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4  附则

4.1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2 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大门中点与参照点大门中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4.3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4.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4.5 本规划由浮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4.6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浮山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4年)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浮山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浮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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