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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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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做好人口小县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以及《人口小县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临编办发2020219号)的要求,现就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乡(两级政府、县直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涉密或者未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

二、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应以“合理合法、精简效能”“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起草)、谁负责”为原则,由实施单位或起草单位(以下统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实施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和其他单位均要提出意见。涉及牵头单位因机构改革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相关职能的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超越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

4.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

2.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单位名称变更或实施单位调整的;

3.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

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

1.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3.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四、清理实施

清理工作从2021年7月5日开始,7月16日前完成。

(一)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并于716日前提出清理建议(附件1),送县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清理,并于716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2)送县司法局。

(三)各乡(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乡(人民政府结合地方清理工作实际统筹开展,清理结果填写汇总统计表(附件3)后,于716日前送县司法局。

(四)其他制定主体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本级清理工作安排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落实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科学、合理、明确的处理建议。

(二)及时沟通反馈。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清理工作分工及时研究处理,需统筹协调的,及时向县司法局予以反馈,确保清理过程扎实有序、清理结果衔接统一。清理完成后,清理结果的电子文本以及加盖印章的正式纸质文件应当及时报送。

(三)确保清理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当在8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正式文件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并及时在县政府和部门网站予以标注和更新。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或者在中央、省、市和我县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察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联系人:韩学俊0357-6053917

  : fsxxzzfxtjd@163.com

: 1.浮山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3.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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