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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关于印发《浮山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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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浮山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浮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浮山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省、市、县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性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由我县金融机构给予行政区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并全部用于我县项目落地和运营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我县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和县金融机构配套资金组成,共2000万元。其中: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县金融机构配套1000万元。

第六条 浮山县财政局负责对我县应急周转资金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负责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 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九条 由浮山县财政局、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条 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出具业务通知书,明确合作方式、资金申请归还流程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对征信记录中有贷款逾期情况的,由银行机构审定是否影响本次贷款发放、是否属于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是否已归还全部逾期贷款本息等并做出情况说明后申请使用;

(三)无欠税漏税行为;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浮山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每季度向浮山县财政局推送环保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退出环保关停企业名单并抄送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至少15日向合作银行提出融资和续贷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日向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因企业实际需要压缩贷款规模的,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包括《浮山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申请表》、续贷承诺书、贷款最终审批机构同意授信的证明文件;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证明,企业在“信用中国”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作银行业务办理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明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并经合作银行业务办理人员2人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审核。在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发放。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工作完成后,向浮山县财政局提出备案申请,经浮山县财政局完成备案后,由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从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提供的账户须是银行暂记户或银行其他账户,不得提供企业账户或其他第三方账户。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归还。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须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及时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专用账户,确保资金闭环运行。严禁银行或企业挪用或截留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电子版、纸质版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浮山县财政局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浮山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浮山县财政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年度向县政府办报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浮山县财政局牵头做好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县政府办、浮山县财政局并提请县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申请先进荣誉和政府奖励补贴资格等措施。将银行机构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情况纳入财政性存款竞争性存放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由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程序报告县政府办、浮山县财政局并提请县政府同意后使用。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按季度提取、不得挪作他用。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要及时关注LPR调整情况,为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应急周转资金服务。

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将占用费年收入的20%作为管理性开支。浮山县太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县政府办、浮山县财政局申报上年度资金占用费,县政府办、浮山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同意后提取。

第二十七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4月28日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浮山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金管理办法》(浮政办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浮山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申请表.docx

      2.浮山县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续贷承诺书.docx

相关解读:【图解】浮山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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