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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山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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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浮山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2023年8月14日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浮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浮山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省委“66831”工作体系,市委“四个方面走在前做表率”工作要求和县委“1169”发展战略,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以县委、县政府联发和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五)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六)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产畜牧业、林业、商业、园区、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等重大专项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本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九)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或者调整水、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十)县与乡镇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十一)由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

(二)其他需由县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由国家和省、市、县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乡村振兴项目等。

(三)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县出资或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县政府主办、承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旅游、外事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国有资产处置方面重大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年初预算之外的需追加的重大项目支出。

(三)由县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四)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六)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七)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八)新增暂付款。

(九)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县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县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

第十二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四)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县政府办公室对提出事项部门报送的决策草案以及有关资料确认齐全后,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应当自接到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应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经合法性审查无异议的,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协调事项提出部门调整后提交县政府审议。

(三)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居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县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事关全县工作大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酝酿,需请示县委或应由县委研究的应报请县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县政府责任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时下发《交办事项清单》,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县政府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但在县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县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县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县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二)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对党员、干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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