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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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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10月26日印发的《浮山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浮政办发〔2021〕58号)同时废止。

                    浮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浮山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面向人民生产生活、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年修正);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 修订);

5.《山西省气象条例》;

6.《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7.《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为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9.《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

10.《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11.《浮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阶段性成果);

1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成果

第四条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53年;

专项规划范围: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六条主要任务

1.根据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规划对象与目标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浮山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具体位置详见下表。

规划对象情况一览表

地面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台站

名称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

区站号

53966

台站类别

基本站

经度

111°52

纬度

35°57

海拔高度

1039.9

详细

地址

山西省浮山县天坛镇十里垣村

观测场

面积

25×25

最多

风向

SE

次多

风向

SW

本站所处气候区

暖温带亚湿润区

1.根据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2.为保护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3.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九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外1000米范围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周围环境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对障碍物的控制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为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m。

(2)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线的划定与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控制保护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的有关规定,结合浮山县现状及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控制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和一般保护区范围。

第十二条核心保护区范围划定保护标准

观测场外围1000米内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本体范围划定及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2)本体范围内保护标准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2.建设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建筑保护范围为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范围。

(2)建设保护范围内保护标准

①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3.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及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

(2)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标准

①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

②与大型水体距离大于100米;

③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④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大于500 米;

⑤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⑥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构)筑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表中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区范围

国家地面气象

观测站类别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

延伸的距离(米)

国家基本气象站

1000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观测场围栏50米范围内不存在障碍物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距离划定保护区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需小于1/10,障碍物高度计算公式:H≤D/10米(本高度值均为相对高度值,基准高度为观测场高度);其中H代表该点的相对高度,D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通过上式计算出1000米范围内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控制要求如下表:

1000米保护控制区内障碍物相对高度控制一览表

障碍物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米)

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H(米)

100

≤10.00

200

≤20.00

300

≤30.00

400

≤40.00

500

≤50.00

600

≤60.00

700

≤70.00

800

≤80.00

900

≤90.00

1000

≤100.00

注: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时,按照比例求取相对高度数据。

⑦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计算:H≤D×tan5°)。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60.6°—119.4°)和日落方向(240.6°-299.4°)内(此方向内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度,即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H≤D*tan5°(本高度值均为相对高度值,基准高度为观测场高度)。其中H代表日出日落方向的相对高度,D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

1000米控制区内日出和日落方向障碍物

最高点相对高度控制一览表

障碍物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米)

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H(米)

100

≤8.74

200

≤17.49

300

≤26.24

400

≤34.99

500

≤43.74

600

≤52.49

700

≤61.24

800

≤69.99

900

≤78.73

1000

≤87.48

注: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时,按照比例求取相对高度数据。

第十三条一般保护区范围划定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观测场外围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1000-5000米地区和观测场外围其他方向1000-2000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2.一般保护区范围保护标准

一般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加以控制。

(1)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保护与管理

1.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浮山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显著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3.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或者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近期建设

本规划的规划年限:2023——2053年。

近期,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应按相关规范完善场地、气象观测设施建设,采取工程性保护措施保障场地安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周边障碍物进行筛查、核实、拆除及管控。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十九条加强各类规划协调统一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浮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浮山县气象局应当将浮山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浮山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等部门。

第二十条落实相关推进的制度 

浮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宣传

浮山县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浮山县气象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山西省浮山县气象局组织编制,并报山西省浮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自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浮山县气象局、浮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划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相关解读:浮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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