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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山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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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浮山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浮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浮山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责任意识,规范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责任,为我县创造良好的矿山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对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矿业权人设立基金账户,基金专户必须在浮山县行政区域内开设,开设基金专户必须由矿业权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银行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共同对基金的提取、使用、存储实施监管,基金专户开设情况同时报请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并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基金提取、使用情况,《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提取基金的相关凭证等报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由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后,逐级上报市级相应部门。

1. 基金提取方式:

1)探矿权人或经探矿权人委托的地质勘查部门应一次性足额提取基金。已设探矿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一个月内提取,新立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证起三个月内提取。

2)采矿权人按季度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应从2019年的生产销售首季度开始计提,不满一个季度的后月补齐。首次提取基金时,除应提取首季度(满三个月)基金外,加提首季度(满三个月)应提取基金的8倍,用于履行偿还历史欠账义务;新立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证起,当季度内提取基金。

3)矿业权人本年度累计提取的基金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费用的,应按照本年实际所需费用提取。

2. 基金提取标准:

探矿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法人的,按探矿权出让收益的5% 提取;政府出资委托相关地质勘査部门探矿,探矿权人为各级政府的,由项目实施的地质勘查部门建立基金专户,按委托合同费用的5%提取。

采矿权人按下列方式计算:

1直接销售原矿的:季度应提取基金数额=原矿季度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影响系数

2非直接销售原矿的:季度应提取基金数=深加工产品销售收入×70%×矿种系数×影响系数

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空间位置不重叠的,按照不同矿种系数分别提取基金。

3. 基金使用范围:

1)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治理及矿区居民环境条件改善;

2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的修复;

3)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绿化等;

4)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的监测;

5)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工作要求

1. 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2. 为避免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企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规范资金的使用。

3. 矿业权人提供直接销售原矿和非直接销售原矿的销售收入,浮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影响系数(开采深厚比),浮山县税务局在汇总各矿山企业销售收入后,浮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矿种系数、影响系数固定公式核算各矿业权人应计提基金。

4.矿业权人应及时足额提取基金,规范基金使用,确保基金专项用于矿权范围内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

5.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对基金提取、使用和《方案》的执行等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6.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基金的提取、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监测情况总结和本年度治理计划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7.对于不按本办法提取、使用基金,不按要求报送基金提取、使用情况以及未按照《方案》实施的矿业权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其矿业权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义务的矿业权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并就其破坏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其进行处罚及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审批权限,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出、关闭。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相关解读:浮山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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