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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浮山县关于对旅游民宿和农家乐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浮山县关于对旅游民宿和农家乐高质量发展进行扶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浮政办发〔2024〕23号)文件同时废止。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浮山县关于对旅游民宿和农家乐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参照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相关精神,为激发我县旅游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旅游业竞相发展,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充分发挥旅游民宿和农家乐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中的撬动作用,形成全域旅游的发展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立足我县旅游业发展的现状,先行将寨圪塔乡山交村、院头村,北王镇臣南河村,响水河镇东陈村,天坛镇柏村、十里垣村,张庄镇小郭村建设的民宿和农家乐列为扶持对象,鼓励群众先行先试发展民宿和农家乐,丰富旅游业态,拓宽增收渠道。
二、建设标准
(一)基础硬性标准
国家标准(GB/T 41648-2022)《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为旅游民宿、农家乐建设发展必须实现的标准要求。
(二)特色软性标准
坚持“一村一品、一户一色”发展思路,在严格执行乡村民宿和农家乐硬性标准的基础上,引导民宿和农家乐经营主体着力在强化民宿和农家乐主题与特色、优化服务质量与水平、延伸产业链条与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游客体验感和舒适度等方面做出特色。
1.强化民宿和农家乐主题与特色
(1)主题和文化。单栋民宿和农家乐要有自身鲜明主题和文化,不搞低层次重复。民宿和农家乐要与村庄发展的主体方向及文化特质相吻合或相关联,不得出现明显的冲突及矛盾。
(2)环境和建筑。强化本土特色,民宿和农家乐的建筑、环境采用传统文化元素的,需要符合浮山县的本土文化或地域特色文化。
(3)设施和设备。客房家具、床上用品、毛巾、拖鞋、水壶、茶杯、窗帘等,鼓励采用符合主题和文化特色的定制产品。
(4)休闲与体验。民宿、农家乐与乡镇村庄产业及资源联动,配套有主题鲜明的手工体验、娱乐休闲、亲子互动等特色体验项目与休闲产品。
2.优化服务质量与水平
(1)亲情化服务。民宿和农家乐经营主体或工作人员主动向游客推广本地文化,介绍当地名人趣事,宣传地方特色产业,并引领游客参与民宿和农家乐的主题特色休闲活动。
(2)智能化服务。鼓励民宿和农家乐建设运营注重与智慧科技产品的融合,通过设置全屋智能系统等方式,为游客提供智能化的便捷服务。
(3)信息化服务。借助自有民宿、农家乐,搭建全县民宿和农家乐交流圈,为游客提供精品民宿、节庆活动、优惠活动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实现自身民宿、农家乐与全县民宿、农家乐的共同推广。
3.延伸产业链条与创新经营模式
坚持产业化思维发展乡村民宿和农家乐,支持“民宿+”发展模式,鼓励民宿、农家乐经营主体与属地整合资源,适度延伸至康养、演艺、美食、采摘、研学、文创、非遗等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实现农食文旅康等多业态融合。
4.提升游客体验感和舒适度
(1)客房用品的品牌性。客房设施、布草等使用市场口碑好的产品,提高民宿和农家乐品质,增强游客入住舒适度。
(2)客房入住的舒适度。注重客房尺度设置、空间布局和设计品味,通过装饰点缀等方式,增强民宿和农家乐的文化性、艺术性、特色化,让游客的入住体验与文化享受紧密关联,提高入住环境舒适度。
(3)大自然的亲近性。有条件的民宿、农家乐,借助房屋、院落或周边可利用的场地,配套躺椅、吊床、秋千、观景台等度假设施,有效利用自然景观,为游客打造心灵放松地。
三、认定与授牌
民宿、农家乐项目建设改造完工验收后,以栋为单位按照“户申报、村乡两级审核、县级认定授牌”的方式,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按照民宿和农家乐建设标准进行非等级民宿和非星级农家乐认定工作,认定通过后颁发县统一编号的“浮山福地民宿农家乐”牌匾。非等级民宿开业一年后可自愿向县文旅部门申请创建国家等级民宿(甲、乙、丙级)和山西省“太行人家”。对原已建好的民宿、农家乐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也可按照程序申报牌匾。
四、资金扶持与申报
通过县级认定并取得统一编号的民宿、农家乐牌匾后,按照“户申报、村审核、乡镇审批拨付”的流程,申领奖补扶持资金。奖补扶持资金分为建设改造期奖补和运营期奖补。
(一)建设改造期奖补
对新建、改建单栋民宿和农家乐按照投资额度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投资10-20(含)万元的补助2-4万元,投资20-30(含)万元的补助4-6万元,投资30万元以上的补助6-10万元。该《办法》调整前已经实施的项目按照原标准执行。
建设方须持以下资料申报奖补资金: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房屋使用功能必须为民宿和农家乐商业运营且非个人居住,实际面积达到房屋总面积的60%(含)以上;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不低于5年)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项目及设施购置支付票据方面的相关材料。
5.康养、演艺、美食、采摘、研学、文创、非遗等项目补助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补助。
(二)运营期奖补
1.对单栋民宿和农家乐持续运营两年,且年营业额均达到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
运营方须持以下资料申报奖补资金: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该民宿和农家乐向游客出具的正式纳税票据存根;
(3)该民宿和农家乐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鼓励新增新开业住宿和餐饮类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库,当年新增入库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运营期创牌升级。鼓励创建国家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和山西省“太行人家”,创建成功后,由创建主体按照“户申报、村审核、乡镇审批拨付”的流程,以相关获批文件及证书为依据申报,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奖补。
(1)开业一年后,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在享受市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同时,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
(2)对成功创建为山西省“太行人家”的单位,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的同时,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同一主体单位成功创建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享受建设改造期奖补资金的民宿、农家乐项目方可享受运营期奖补。
五、监督管理
(一)各村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模式运营,鼓励一村采用一种运营模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
1.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2.造成卫生、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4.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的;
5.近三年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申报奖励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在媒体曝光,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不予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与庭院经济奖励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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