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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浮山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浮山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提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做好灾前应急准备,及时有效地落实防灾减灾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移动文物的灾害损失,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始终把预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
(2)属地管理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浮山县人民政府和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县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负总责。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浮山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灾前、灾中应急和灾后善后工作。
(3)快速反应
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浮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灾害预警和快速处置反应机制,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时,及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相应预案,果断采取
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
(4)依法处置
自然灾害预防、控制及处置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文物主管部门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自然灾害预防、灾中应急处置、灾后善后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浮山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文物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县文物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财政局、城建交通局、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研究、决定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响应行动;协调有关文物修缮、考古队伍等专业机构参与文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决定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做好其他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接到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受损文物的应急性抢救保护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负责车辆、后勤的调度和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负责文物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安全保卫组、技术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参考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建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
职责:负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协调、服务、督促各工作组工作,保障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做好现场各项救援工作决策和会商内容的书面记录;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专业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开展技术研判,组织协调重要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遇险人员的搜救工作。
3.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城建交通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疏导、群众疏散工作;为应急物资及应急人员运输提供便利;做好交通管制及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5.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职责:负责为文物自然灾害事件综合研判、评估、应急处置、文物鉴定、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事故处置需要增设相关应急工作组,并确定其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职责。
3.风险防控
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展自然灾害风险信息采集,对县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和隐患。
4.监测和预警
4.1隐患监测与研判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及时收集获取消防安全、天气预报、气象预警等信息,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带来的风险,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管控,聚焦并列出风险清单(如研判可能出现消防安全、屋顶漏雨、墙体开裂坍塌、地基塌陷、建筑倒塌等文物安全问题),完善细化各类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应急措施。当出现预判可能导致文物突发事件的风险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4.2风险预警
根据我县天气预报和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并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应急响应通知发布后,县人民政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预警解除
自然灾害带来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隐患或者现实危险已经消除,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1)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或自然灾害已经发生后,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续报;
(2)事态严重时,应同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3)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然灾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单位名称;
②已发生自然灾害的简要经过及人员伤亡;
③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可移动文物受损情况;
④现场处置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⑤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报告原则
报告自然灾害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补报在初报基础上进行;应按频率进行阶段性报告,例如每两小时报告一次;应增加事件处置进展、调查情况、应对措施等内容。信息涉密的,需规范定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等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报告。
5.2先期处置
5.2.1自然灾害预警发布后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文化和旅游局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预警级别及时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布置好防灾减灾设施。
预警信息发出后,先期处置包括:
(1)检查已有防护措施,保证相关设施可良好使用,加强对文物重点部分的防护措施;
(2)调集防灾减灾装备与物资,召集人员,准备随时应对自然灾害发生;
(3)及时疏散人员,避免人员伤亡;
(4)收集汇总信息,判断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的危害,及时申请支援。
5.2.2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初期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初期,县文化和旅游局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组织相应救援队伍,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初期,先期处置包括:
(1)抢险遇难、遇险人员,控制事态蔓延扩大;
(2)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对自然灾害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文物本体损失程度、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5.3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危害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设定4级,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III 级、II级、I级响应。
自然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响应条件启动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过程一般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递增,当出现突发紧急情况和严重事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5.3.1 IV级响应
发布蓝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
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掌握事件现场动态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按上级要求进行信息发布。
5.3.2 III级响应
发布黄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掌握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把握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或续报;
(2)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及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按上级要求进行信息发布。
5.3.3 II级响应
发布橙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
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灾害波及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排查,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加强应急宣传报道,统一发布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收集分析有关情况,做好舆论引导。
5.3.4 I级响应
发布红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经县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评估,由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文化和旅游局同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采取二级响应重点措施的基础上,事发地文物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家文物局工作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省文物局应急中心的指导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再次发生。
6.后期处置
6.1评估总结
(1)对于I级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及县文化和旅游局应配合上级进行灾害事件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的调查评估;
(2)对于II级、III级、IV级自然灾害,县文化和旅游局做好灾害事件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将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6.2善后与恢复
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收集、汇总、核实应急处置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情况,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情况下,可对文物直接进行抢救、保护。
7.保障措施
7.1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
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结合区域内各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供应。
可根据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加强自然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文物防灾处置技术、文物灾害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加强《山西省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公布值班电话,宣传自然灾害危害的预防、处置等常识,组织自然灾害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
8.附则
8.1自然灾害分级
根据我省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预案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暴雨、持续性降雨、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霜冻、冰雹等)、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由地震灾害或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余震、断裂带等)等。
8.1.1 自然灾害预警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山西省自然灾害预警信号划分为4级: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IV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较小;III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较大;II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很大;I 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极大。
自然灾害预警信号和分级标准细则以气象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8.1.2自然灾害事件分级
本文中所指的自然灾害事件,是指自然灾害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并对不可移动文物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的事件。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在自然灾害中的损坏程度为依据,将自然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轻微损毁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较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事件。
(二)较大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中度损毁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重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事件。
(三)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严重损毁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危害的灾害事件。
(四)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毁灭性危害的灾害事件。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中心办公室组织修订,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在自然灾害实际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
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该修订的其他情况。
8.3责任与奖励
县人民政府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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