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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10-28 来源: 浮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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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浮山教育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浮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浮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通知》(晋教基〔2018〕14号)、《关于填报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数据的通知》(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函〔2022〕5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浮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方式

(一)实施范围。全县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和县城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农村寄宿学生。

(二)实施方式。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一顿完整午餐。

二、补助标准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县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全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支付,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会同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县教育体育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县教育体育局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六)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领导负责机制。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负总责。按照县级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二)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县教育体育局定期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享受学生名单、午餐食谱、资金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学校每周制定好本周五天的食谱,并且每天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当天午餐食谱,每天在家长微信群公示当日饭菜图片,学校存档,并报教体局教育股(基教组)。保证信息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严禁克扣和浪费。

(四)规范过程管理。每学期初,学校要召开校委会,就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制定详细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办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入、出库台账(有数量、有金额、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入出库时间等),台账后附购物小票(有数量、有金额)和检验报告。

2.运用好人脸识别系统,定期将学生刷脸记录导出存档,作为平台上报的依据。

3.落实好领导陪餐制度并做好记录。

4.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实施方案、供货合同、三方询价单(招标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10日交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基教组)。

五、供餐内容与模式

(一)供餐形式。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一顿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应以提供鱼、禽、瘦肉、蛋、奶等营养价值较高的新鲜食品、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为主;不得提供保健品、含乳饮料、加工肉制品等食物,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

(三)供餐食谱。学校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每周食谱,定期轮换和更新,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六、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二)学校组织提供食材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和相应服务平台招标、采购,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提供食材企业、劳动服务企业、服务平台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采购。

(三)对企业提供食材、劳动服务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提供食材、劳动服务资格。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发生食品、服务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食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提供食材的企业、劳动服务企业、服务平台。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5.提供食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提供食材或劳动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6.企业管理混乱,给实施“营养餐工程”造成重大影响,或在社会上形成恶劣影响的。

7.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七、食堂建设和管理

(一)积极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及时改善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学校食堂建设(改造)方案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二)积极推进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

1.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教育督导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2.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在营养餐工作、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学校每天将带量食谱和饭菜图片发到家长微信群,并打印存档,接受家长监督。

3.县政府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4.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备案。

5.利用网络,全覆盖、全流程、全时段监控全县每一个食堂的操作运行管理,随时接受社会及各相关部门监督。

6.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三)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实行专户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2.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3.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食堂财务采取日记、周核、月清的形式,及时核算。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

(四)学校食堂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营养餐食材采购坚持以学校为主,大宗食材一律通过招投标、询价程序,规范选定资质齐全、物美价廉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及时查验和索取产品合格证明、保质期证明、供货清单及其他相关手续。

(五)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支付和学生同等价位的餐费,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六)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等培训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提供食材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七)逐校制订详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1.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食堂聘用人员工资从县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支出。

3.水、电、煤、气和食堂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等日常运行经费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列支。

(二)资金使用

1.中央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结合现有学籍管理系统,准确填报全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每学期开学后,务必在开学15日之内理顺学籍,确保该校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的学籍在本校,做到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籍一致,对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资金监督

1.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必须做到单独核算,不要和食堂收取的伙食费混淆,按月支付,每月10号之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月报表和支付票据报回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基教组)并及时支付。

2.每学期初在校务公示栏公示学生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每月公示本月营养改善计划受益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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