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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8-14 来源: 浮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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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浮山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浮山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油的应急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14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浮山县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粮权属县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包括包装的小麦面粉、食用油。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购置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按要求建立台账,定期向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报送库存数量、质量、管理情况和有关报表。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按照本县实际需要或市下达任务,提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应当根据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根据我县实际按照相关程序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浮山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委托储备协议》,明确委托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储  存

第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委托储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经营粮油资格且具备营业执照和账户的单位;

(二)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年审;

(三)经营运转正常,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仓房,仓房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配备有防潮、通风和消防等设施;

(五)承储仓房周边(约500米范围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六)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试行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七)粮食加工企业配备有粮食保管等专业人员,粮油贸易经营单位具有相对应任务品种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器具进行处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安全。

第十一条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和委托储备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省、市、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等各项制度规范;

(二)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每季度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县级应急食用油储备每半年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得有架空期,合理组织轮换、随出随入,保障任何时点的实际库存数量必须达到承储规模数量。   

第十四条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按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在轮换周期内,监督指导实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轮换,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五条  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由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调拨指令,组织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十六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向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报告动用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费用补贴项目包括:成品粮油购置费、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应急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05元、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2元;包装食用油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5元、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元计算。

第十九条  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等情况共同协商,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由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从粮油风险基金账户中拨付。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向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报告,经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同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购、销售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补贴使用情况;

(四)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资料、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每年须向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出具绩效自评报告,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在此基础上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县财政局适时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安排预算的依据。

涉及财务成本核定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及委托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

(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发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发现危及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浮山县经济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及委托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二)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超保质期;

(四)入库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未悬挂专用标识牌;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实物库存达不到承担储备数量;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贷款规模,或者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图解】浮山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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