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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复核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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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浮山县“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复核联合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浮山县“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复核联合验收办法(试行)

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工业项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达产见效,促进工业经济良性发展,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16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临政办函〔202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对象及内容

第二条 验收对象:通过“标准地”方式供地且在约定期限内已通过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竣工验收并投产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一是对已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的指标进行复核;二是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

第四条 验收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项目业主单位承诺书以及相关行业规定。

第三章验收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验收机构:县政府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政府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管理局、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验收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履违约情况。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负责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等项指标。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消防、绿色节能、质量和竣工验收。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负责验收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进行复核。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防洪设施和取水工程验收以及项目业主单位承诺事项的履约情况。

县税务局负责亩均税收指标的验收。

县气象局负责项目防雷设施验收。

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验收《“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履违约情况,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后的问题整改。

第四章 验收标准及流程

第七条 验收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双合同约定指标。

(二)容积率:达到双合同约定指标。

(三)亩均税收:不低于双合同约定指标。

(四)能耗指标:不高于双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

(五)环境指标:不高于标准地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六)项目业主单位承诺事项及其它验收指标。

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须全部指标验收合格,指标未通过验收的,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限期一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二次验收。

第八条 验收流程:

(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投产后,在约定达产期限内(一般指投产2个标准年内),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验收申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各部门根据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一次性告知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二)相关资料收集。在项目业主提交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验收成员单位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对相关指标进行核实。

(三)现场联合验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验收成员单位统一参加现场联合验收。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随带验收有关资料到项目现场进行联合勘验。

(四)联合验收会议。联合验收小组召开项目达产复核验收会议,对照“标准地”双合同及承诺书检查各验收指标,集中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有关项目达产情况的汇报。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规定当场出具单项验收意见或提出整改意见,确实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意见的,应先出具初步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各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结论,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结论中告知项目业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五)印发验收会议纪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各单项验收和联合验收的结论,在联合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验收纪要,报联合验收小组审定后向项目业主单位和联合验收成员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六)整改复验。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换发不动产权证;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在一年内整改,整改后再提交申请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和企业签订的双合同落实奖惩措施。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对未按“双合同”约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按照合同违约责任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行业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双合同”约定或未履行承诺事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按“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未按期进行整改的项目业主单位,将其纳入企业失信名单并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浮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图解】浮山县“标准地”工业项目达产复核联合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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