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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浮山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浮山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临汾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县县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浮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直接投资或县级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县政府投资形成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县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是指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即国有独资企业特别分红(包括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等)、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以及特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
第五条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收益核定
第七条 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1.特别分红,需由县财政局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联合报请县政府确定采取的特别分红方式和比例。
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和县政府确定的比例计算核定。
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按县政府享有的特定行业各级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
2.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转让二级及以下企业国有产权收入,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环节费用后具体核定。
3.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根据报请县政府同意意见核定。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的,应当按集团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县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收益申报和上交
第十条 县级企业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程序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企业对全年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进行申报。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浮山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运公司”)下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全年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进行申报。国运公司在收到下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研究留存比例(或金额),形成合并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收到审核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国运公司下属国有企业根据县财政局的复核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交收益上交国运公司;国运公司收到各下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后,根据县财政局的复核意见,上交县财政局。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向县级国资监管部门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在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可以预分股利、股息。预分的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申报。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据此于5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依据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5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依据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5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向有关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收到后于5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六)浮山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监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相关科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企业应当及时并依法依规完成企业内部程序。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县财政局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县级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交,并将因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本办法实施前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规范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 件 1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
7 | 上交利润比例 | |||
8 | 本期应交利润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附送资料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会计:
经办人:
注:国资监管部门指县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
附 件 2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注册资本中国有股权占比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亏损以 “_ ”号填列) | |||
3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4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5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6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7 | 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 | |||
8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 利、股息 | |||
9 | 减;本期已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 | |||
10 | 应交(退)国有股股利、股息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 ||||
声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 公平分享股利、股息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会计:
经办人:
注:国资监管部门指县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
附件3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 称 | 性 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 称 | 性 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序号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转让净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
会计:
经办人:
注:国资监管部门指县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
附件 4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元
申报单位(清算组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清算组或管理人名称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或 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 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减:清算费用 | ||||
减:共益债务 | ||||
剩余清算收入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清算净收入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组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 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
经办人:
注:国资监管部门指县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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