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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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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浮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5日       

浮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投产运营。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预算情况,每年11月初启动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汇总行业拟实施项目并进行申报,经各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汇总,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原则上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除抢险救灾工程、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报县政府审定,1000万元及以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可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拟申请上级资金项目须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立项。

第六条  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国家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事后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需公开招标确定可研单位的除外)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可研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可研报告批复。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以及可研报告批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提交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业主)依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预算评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制,预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积极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同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总投资8万元以下工程由各单位自行实施;总投资8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工程报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总投资3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县政府审批,及时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一般项目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程投资额大、建设内容复杂的重大项目,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方式。政府采购方式中,凡工程预算评审额超过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超过30万元的政府投资,在采购招标投标前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估(概)算,超估(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四章 设计管理投资(造价)控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初设审批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过度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内容,严把设计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审批部门可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投资概算,也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七条  经审批机构核准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和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核准为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相关部门采购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等项目,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各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审批部门核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且在山西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在财政部门备案,按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六章 项目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专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费用。

(三)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费用。

(四)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费用。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六)风险评估服务费: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或组织实施前,对可能影响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等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中介服务的,要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鼓励在临汾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涉及的项目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浮山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前期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备案。如遇工程难度和复杂系数增加等因素时,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前期费用进行财政评审,上调幅度一般不超过标准额的20%。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工作经费保障,每年按项目实施情况测算项目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应加大对施工、地勘、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的管理力度,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特别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新增(变更)和专业分包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等基本信息,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预算,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全面加强跨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的监管体系,共同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对项目单位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合规性审批制。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时,应如实填报《浮山县财政资金合规性审批表》,工程监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改、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凡应评审未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申请程序:(签订合同后,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县政府审核,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预拨中标价10%的工程款;(二)工程开工后,完成设计范围内总工程量的30%以上,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并附监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报县政府审核,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限额为设计范围内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同时抵扣预拨的10%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并附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报告,报县政府审核后,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工程款,累计达到中标价80%的资金。核拨的货物和服务款项应不超出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中标价的90%)剩余工程款,遵循施工合同约定条款,预留质保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后,按程序拨付。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有关签证,变更后工程价款调整额度一般不超出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应按照规定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并依据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签证变更调整额度,财政部门不做资金安排,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区分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一)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单位用款申请安排预算并审核下达。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该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依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严格依照资金性质、用途等规定安排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财政配套资金,应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对其他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单位要建立有效兑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不欠。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监管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土地、规划、工程质量、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专项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待专项验收后,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工程验收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待县验收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使用上级资金项目待县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申请上级部门审核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归集整档,报县政府进行决算(结算)审计。总投资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查;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相关审查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编制项目竣工报告。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自受理30日内处理完毕书面答复投诉人,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规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理。项目单位应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提供资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办理,存在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服务态度恶劣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拨付,坚决杜绝套取建设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使用中央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及其他特殊情况可按相关要求申请资金拨付。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浮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浮政办发〔2022〕41号)《关于修改<浮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浮政办发〔2023〕3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相关解读:浮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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