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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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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浮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5日      

浮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含信息化建设等配套工程),具体包括:

(一)堤防、水库、闸站、管渠、河湖等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整治工程;

(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三)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市政、环卫、公共安全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处置工程;

(四)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药物研发和生产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类工程;

(五)防止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等泄漏、扩散以及水环境恶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

(六)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类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应急抢险救灾处置工程;

(七)处置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紧急情形的抢险救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需立即实施的符合应急工程项目特性的其他应急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项目特性,指具有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的时间明显短于依据相关程序、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期限,按正常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交付的特殊性

第四条  应急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项目合并实施。两个以上应急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报县政府批准。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以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应急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需在竣工验收前或者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必须马上进场排除险情、抢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交通等情况的特急应急工程项目,由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集体决策并实施。

应急事件尚未产生后果的紧急应急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队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

应急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

特急应急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直接从储备库里选取,签施工协议后立即进场施工

紧急应急工程项目可采用公开询价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1.当天进行文件编制及挂网挂网不低于3个工作日;2.确认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3.公告成交结果发布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行为,具体流程如下:1. 当天进行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文件的编制及挂网,采购方式资料挂网不低于5个工作日,其他方式挂网不低于了3个工作日; 2.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3.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限不低于1个工作日。

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先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保修、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工程项目在组织施工时,相关部门应当为施工单位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现场秩序维护等提供保障,确保应急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所需的检测鉴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应急抢险措施费用等所有必要支出。

财政部门对应急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财政评审,并在竣工结算时出具评审监督意见。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急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入场后,按照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20%先行预付。

应急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经决算审计(评审)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决算审计(评审)结果安排工程项目剩余资金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项目,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设单位用财政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十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确无保留必要的临时建筑等设施,经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审计后组织拆除。

第十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项目确定和实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浮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浮政办发〔2021〕55号)《关于对<浮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浮政办发〔2022〕2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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