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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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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浮山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浮山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面打好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推动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常态化治理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为抓手,深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污染治理,实施差异化管控,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市下达的秋冬季和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攻坚目标

(一)完成市下达的2023—2024年秋冬季空气质量两个阶段改善目标,即2023年10—12月、2024年1—3月PM2.5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分别达到控制指标

(二)完成市下达的2023年大气环境指标任务。

三、攻坚措施

(一)开展结构型污染整治

1.全力推进结构布局调整。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等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牵头部门: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2.深入实施散煤污染治理。以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为前提,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着力推进寨圪塔乡山交村、院头村“煤改电”改造工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12月底前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加强居民采暖用电供应,保障居民采暖使用。提前调配储存洁净煤,确保禁煤区外居民正常使用。将完成“煤改电”改造工程的整村划定为禁煤区。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严禁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持续开展散煤、柴禾、燃煤设施“三清零”工作,夯实采暖季散煤禁烧基础。持续深入推进农业大棚种植、食用菌加工、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建立农业散煤设施清单,完成农业用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加快推进运输清洁化改造。城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公共领域车辆中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推动城区重点区域清扫保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淘汰更新,并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禁止已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在城市周边和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牵头部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警大队

(二)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4.严格落后燃煤锅炉、炉窑淘汰更新。加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开展全面排查,完善锅炉和炉窑清单,覆盖全燃料种类、各行业领域、不同炉型。开展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使用锅炉,严格采用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彻底淘汰。严控新增燃煤锅炉,除集中供暖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确有必要建设的,依法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并纳入锅炉清单统一监管。夯实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成效,严禁违规建设使用。坚决取缔淘汰燃煤热风炉。对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炉窑以及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推动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集中供热等进行替代。12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和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任务。(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5.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治理。开展锅炉、炉窑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对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工艺适用性、关键组件表计和控制系统完备性、装备质量可靠性、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自行监测规范性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没有达标排放能力的予以淘汰,对装备质量低劣、关键组件缺失、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进行升级,对运行维护不到位的实施全面整改。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回头看”,已完成改造的,加强低氮燃烧系统运行维护;推动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需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将开关阀开度信号接入DCS。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炉具,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以燃煤锅炉直接改燃类为重点,开展抽查抽测,对于污染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整治。(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组织开展铸造、砖瓦、洗选、石材加工、石灰等行业无组织排放专项整治,实施粉状、粒状等易起尘物料储存及输送过程密闭和封闭改造,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等工艺环节及非封闭式炉窑,无法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应设置集气罩,根据废气排放特征确定集气罩安装位置、罩口面积、吸入风速等,确保应收尽收,并配套建设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全面持续排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烟道、炉体密闭负压情况,杜绝烟气泄漏,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12月底前,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工业企业污染减排

7.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对铸造、砖瓦、混凝土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环保绩效等级和守法情况,对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停限产要求,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管控。管控措施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期间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2023年10月20日—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2024年1月1日—3月31日,两个阶段按比例分别实施管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对符合规定需纳入保障类的工业企业,经县政府同意,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把关,统一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可豁免错峰生产。

(1)铸造用生铁行业

①A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C级企业,高炉、烧结、石灰窑等工序分别限产20%、40%以上。

③D级企业,高炉、烧结、石灰窑等工序停产。

(2)砖瓦行业

①A级和引领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B级企业,停产66天。

③C级企业和无独立热源的非引领性企业,停产82天。

④D级和其他非引领性企业,停产。

(3)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①A级、B级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②C级企业,电炉熔炼工序停产50%。

③D级企业,电炉熔炼工序停产。

(4)混凝土搅拌行业

攻坚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2个月。

(5)其它涉气行业

      重污染天气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8.扎实推进VOCs综合治理工程。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储罐综合治理、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治理、加油站油气综合治理、汽修行业喷烤漆治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升级改造、VOCs治理工程。完成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加强企业运行管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要加强监管监控,严格禁止非应急状态下偷排放散。12月底前,完成企业VOCs治理设施建设改造、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储罐及装载设施废气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9.严格错峰措施置换审核。对涉及居民供热保障等民生类企业,确需调整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由县政府制定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措施并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四)开展面源污染管控

10.加强工地裸地扬尘管控。加大建筑、拆迁、街道改造等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裸露地面全部采用土工布、绿网等苫盖。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严格实施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严禁带泥携尘上路。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或扬尘监测设施,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对城区连片裸露地面、易产尘堆放场所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围挡、苫盖、洒扫或绿化、硬化等抑尘措施。(牵头部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公路段、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天坛镇人民政府

11.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强化城区及周边道路清扫保洁,持续开展道路清洗冲洗工作,大风、降雨过后要立即实施清扫清洗,加密清扫保洁作业频次,降低扬尘污染影响。牵头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牵头

12.做好迎接降尘监测考核工作。以环境空气PM10浓度和降尘量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指标,做好降尘量及环境空气PM10浓度目标考核相关工作,2023年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60微克/立方米,月平均降尘量不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牵头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开展劣质煤清缴抽查检查。11月起,组织对散煤、柴禾、燃煤设施“三清零”及各乡镇区域劣质煤清缴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并对每周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缓慢,整治不到位的,将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量化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加大露天焚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完善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加强作业指导,因地制宜选择秸秆还田模式,提升科学规范化还田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高效离田、产业化利用,培育壮大秸秆加工利用主体。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田间地头禁烧巡查管理。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网格巡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秸秆、垃圾及其他生物质等露天焚烧管控,坚决遏制露天焚烧多发、蔓延势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15.依法管控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清缴处置工作,杜绝违规燃放污染环境问题。(牵头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6.严格餐饮油烟管控。加强餐饮从业单位日常管理,督促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做好台账记录。坚决查处不在指定区域从事露天烧烤行为,严查烧烤用不合格木炭或掺杂煤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减少养殖业氨排放。按要求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全面排查试点范围内养殖场现状以及氨排放控制等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建立养殖场基本情况台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以减排潜力大以及恶臭投诉集中的大型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动氨等恶臭气体治理设施建设,做好氨排放监测监管,探索建立畜禽养殖氨排放控制技术体系。(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开展移动源污染管控

18.实施重中型车辆绕行管控。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管控,实施柴油货车、燃气货车和散装物料重中型运输车辆优化通行管理,采用驻点检查和电子抓拍等方式,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置,全面降低重中型车辆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牵头部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交警大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

19.加强非道机械低排放区管控。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管控,低排放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单位采用国四排放标准或电动工程机械。(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责任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天坛镇人民政府

(六)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20.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完善预警管理体系。(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1.强化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落实部门定期会商、专家综合研判、及时发布预警、督促指导响应、适时协商减排、预警效果评估等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工作要求,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程度。(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部门:县气象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2.开展工业企业管控专项检查。按照关键企业查关键点、问题企业盯住查、绩效等级高的企业无事不扰的原则,采取自查、适时突查方式,对工业企业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对秋冬季期间存在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按规定降低绩效评定等级,实施加严管控。(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

23.开展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2024年3月底前,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社会化检测机构承担的执法监测情况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大对监测点位设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推动委托单位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更换性能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强化手工监测报告和过程数据的平台化管理,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出具虚假检测、对比报告等行为,公开曝光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名单。(牵头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县公安局

24.开展面源污染管控专项检查。秋冬季综合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期间,持续开展施工工地、散煤、露天焚烧、烟花爆竹、餐饮等面源污染管控工作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面源污染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5.开展车辆和非道机械管控专项检查。10月起,开展重型载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严肃查处国六燃气车违规拆除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不正常运行、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检验机构违规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2024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严查检验过程数据异常的检测线和机构,重点核查分析仪和工控机之间是否桥接硬件作弊设备或安装作弊软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统筹开展新生产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核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在线监控和排放等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牵头部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26.开展油品合规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在用油品溯源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非标油品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依法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开展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抽测,依法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非法自备油罐。(牵头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开展监测管控能力提升行动

27.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双新产业园区及张庄镇、北王镇、响水河镇、东张乡、槐埝乡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建设,12月底前建成5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与平台联网,2023年12月底前,双新产业园区建成2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进一步健全全县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强化县、乡两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提高预报精准率。(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气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8.提升空气质量研判和问题处理能力。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盯紧每日每小时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精准分析研判,精准实施重点问题整治帮扶指导、提升管控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部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配合部门:县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浮山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攻坚行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细化工作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攻坚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任务、责任、措施清单,确定完成时限,督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业企业错峰管控要求传达通知到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制定错峰停限产具体措施。同时,要对重点企业实施专人驻厂监管,确保攻坚措施落实到位。

(三)定期调度总结。县环委办要加大攻坚工作调度力度,及时掌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指导督促,确保工作任务稳步推进、存在问题妥善解决;要每日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每周进行小结分析,定期形成总结报县委县政府。

(四)严格追责问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攻坚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要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整治攻坚量化问责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攻坚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主动报道亮点工作和先进经验,积极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攻坚工作,推动攻坚取得实效。县融媒体中心要跟踪开展攻坚工作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进行公开曝光。

附件:浮山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分解表.wps

浮山县2023-2024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统计表.wps     

相关解读:浮山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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