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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8-10 来源: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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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浮山县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浮山县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市建设黄河流域绿色崛起转型样板城市、打造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中心城市,推进我县副中心城市辐射地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切实做好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源头控制、疏堵结合”的工作思路,建立责任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以上游清洁煤炭供应企业为保障,洁净煤供应点为枢纽的一体化清洁煤炭物流配送体系,健全煤炭质量和煤炭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全力保障群众清洁、绿色、安全、温暖过冬。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强化分区管控

强化分区管控,实施分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他区域(以下简称“三区”)。按照我县2021年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其他区域的范围实施分区管理(2023年分区以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最终划定范围为准)。

“禁煤区”具体范围是:东外环路南端-社岭村-信家坡村-东二里村-成家坡村-承天门-虼蚂河村口-北埝村居民区北-文昌街110千伏变电站-文昌街城北路交叉口-大邢村口-小邢村居民区东北角-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东-西堡村-晋盛面粉厂西南角-聚粮村敬老院-凤群小区-杜老凹村-气象局-西关村-南凹村-南关村-南河新村-东外环路南端,合围区域约5.5平方公里。  

“禁燃区”具体范围是:东郭粮站-南河新村-廉租房南侧-信加坡村-东二里村-成家坡村-承天门-虼蚂河村口-霍光照壁-大邢村东北角-柏村村南路口- 贾庄村西南140米-浮山县交警大队-沿230省道至东郭粮站,闭合范围总面积16.4平方公里。

其他区域范围是:除“禁煤区”“禁燃区”以外的县域内区域。

“禁煤区”内,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全面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取暖必须燃用符合以下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即①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2%以下的无烟煤(GB-34169-2017)②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下的型煤,③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下的焦炭,④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下的兰炭;“禁燃区”内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其他区域,居民生活取暖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挥发分12%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负责划定并绘制全县分区图,11月10日前,完成全县“三区”分布图绘制工作。禁储、禁燃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牵头,禁销工作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持续开展散煤清缴

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牵头制定《浮山县2023年散煤清缴专项行动方案》,要明确散煤清缴办法和处置办法。各乡(镇)、有关单位要持续开展散煤清缴行动,切实加强散煤管控,做好煤炭储存、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和巡查工作,并贯穿全年,形成常态化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完成时限、责任人和保障措施,逐村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应收尽收,应交尽缴,不留死角。对不能确定煤质标准的,由负责散煤清缴的单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证落实,确保“禁煤区”实现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实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煤炭及煤制品清零,对发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煤炭及煤制品全部无偿收缴,不享受任何方式的补助。

如发现“禁煤区”内储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和“禁燃区”内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燃煤的,按照《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储存、燃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煤炭及煤制品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理。

如发现在“禁燃区”或者“其他区域”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煤炭及煤制品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急措施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散煤是否符合上述指标具体认定办法:对发现的现有存煤,无法证明在县政府指定的洁净煤供应点购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上述指标要求的,均视为不合格散煤,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按规定牵头进行清缴、处理,并将清缴、处理情况报县散煤办存档备查。

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洁净煤供应

按照“便民、实惠、优选、环保”的原则,通过公开询价或招标的方式,科学选择上游洁净煤供应企业,合理布局洁净煤供应点,做好网点公示公开,规范购销管理,健全供应台账,不断完善配送体系,使群众真正便捷、实惠用煤,确保清洁、温暖过冬。居民用户必须在县政府公示的民用洁净煤供应点购买洁净煤,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或补贴政策;各洁净煤供应点必须在政府选定的上游供煤企业购煤,并向社会进行挂牌公示,形成名录台账。各乡(镇)要据实统计“一村一策”“一户一策”居民洁净煤需求户数及需求量,并根据上报的统计数据大力推进洁净煤入户,洁净煤入户率力争10月底达到60%,11月15日前达100%。

职责分工: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8月15日前,完成“确村确户”工作;8月30日前,完成洁净煤供应网点公示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洁净煤供应具体办法如下:

1.各洁净煤供应点向县散煤办申报洁净煤需求量,县散煤办协调各洁净煤供应点同洁净煤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职责。

2.县散煤办统一印制“浮山县2023-2024采暖季清洁取暖洁净煤供应凭证”(以下简称“供应凭证”),作为居民购买洁净煤的有效凭证。

3.各乡(镇)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策”洁净煤需求户数领取“供应凭证”(一户一证),加盖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章后发放至各居民户。   

4.居民持“供应凭证”和身份证,到洁净煤供应点购买洁净煤和洁净煤球。居民购买洁净煤(洁净煤球)时,按照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确定的洁净煤(洁净煤球)价格,(原则上价格保持不变,若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由县政府研究价格补贴相关事宜)将扣除县财政补贴后的煤款支付给洁净煤供应点。(每个煤球折合洁净煤0.8千克,即1250块煤球折合1吨洁净煤)。

5.洁净煤供应点按照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核定的指导价(不含运费),为居民供应洁净煤,并妥善保管“供应凭证”。洁净煤供应点定期将“供应凭证”汇总后报县散煤办审核,县散煤办牵头对各洁净煤供应点销售真实情况进行抽查,以抽查的真实率(大于90%)及供应企业供应数据(供应企业提供)作为该供应点申请财政补贴的依据。县散煤办及时向县政府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并向洁净煤供应点拨付。

职责分工: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售煤点配合。

洁净煤供应点严禁向“禁煤区”销售散煤;严禁向“禁燃区”和其他区域销售不合格煤炭和煤制品。洁净煤供应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洁净煤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1.不服从管理,从发文之日起,未按规定从政府选定洁净煤企业购进洁净煤的或未按照统一指导价销售的;

2.未落实分类分批存放要求,不加盖篷布或原存煤未经质检即销售的;

3.有群众举报销售劣质散煤,经查证属实的;

4.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或质检以及有意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5.经抽查供应凭证和实际销售吨数以及供应企业供应数量不相符,且情节严重的。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职责分工: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洁净煤供应期间,各乡(镇)散煤办要派专人在洁净煤供应点驻守,凡是居民购买洁净煤,均需乡(镇)驻守工作人员在“供应凭证”上签字确认。驻守人员要全程监管洁净煤供应点购进台账和销售台账建立完善情况,督促其向居民用户出具统一印制的售煤票据。各洁净煤供应点要为购煤用户据实开具售煤票据,不得以小名、姓氏等替代姓名,村名、吨数、价格、煤品等均应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要确保售煤票据与“供应凭证”数据信息相符,否则不能作为发放洁净煤补贴的依据。

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要规范民用洁净煤购销管理,按照“定点购买,索票求证”的原则,各洁净煤供应点在销售时必须向居民用户出具销售凭证,做好销售记录、保存凭证存根。要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调取监控记录,重点查处逃避煤质检测、售煤不登记、不开票据等问题。如违反规定,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政府文件相关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规处理。

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配合。

(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洁净煤供应范围。洁净煤供应范围为“禁煤区”之外的区域,“禁煤区”和已经实施煤改电的居民不在供应范围之内。

洁净煤补贴标准。2023年县财政对洁净煤供应给予差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一般居民在县散煤办公告的洁净煤供应点购买洁净煤,9月30日前县财政补贴200元/吨,10月1日至11月30日每吨县财政补贴100元/吨,12月1日之后购买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2.脱贫户和监测户在一般居民享受补贴的基础上再多享受100元/吨的财政补贴(补贴时间同上)。脱贫户和监测户由各乡镇核实并提供名单。

3.每户最多享受2吨洁净煤政府补贴,超出2吨以上的购煤价款由用户全额负担。

职责分工: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各乡(镇)、各售煤点配合。

(五)加强煤质抽检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要切实加大对型煤生产企业、洁净煤供应企业的煤质检查力度,实现型煤生产企业和洁净煤供应企业年度抽检全覆盖,防止不符合政府指定标准的散煤进入市场。同时加大对民用煤供应点和煤炭使用环节的居民用户煤质检验力度,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民用煤使用环节的居民用户煤质检测,建立检验台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抄送县环保部门和县散煤办,检测发现不合格的煤炭或煤制品,由县环保部门按照《浮山县2023年散煤清缴专项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县散煤办,实现闭环管理,严防不合格散煤流通入户,不断提高各个环节民用煤质量。

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各乡镇、县公安局配合。

(六)严格煤源管控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生产企业、型煤加工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企业、其他商贸、砖瓦等用煤企业进行严格管控,严禁将中煤、煤泥、煤矸石或其他不符合政府指定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等销售到民用市场。

职责分工:(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禁储、禁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禁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配合部门:县公安局)

(七)强化路查管控

根据《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要提前规划运煤车辆行驶路线,并向社会公告,运煤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进入“禁煤区”;入境、过境“禁燃区”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相关合同和报告的车辆,交警部门一律予以劝返;交警、交通部门要在东张、张庄、槐埝、北王、寨圪塔等主要入境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治理检查项目或设立固定的散煤治理检查站、流动执法队,采取固定检查、道路巡查、夜间突查等手段,严格管控。对违反规定的运煤车辆,一律劝返,并认真做好登记。

职责分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各乡(镇)、各公安派出所要设立流动检查队伍,坚持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高频次、多区域、灵活机动地加大本区域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走村串乡销售兜售散煤和私自分销散煤等行为。

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公安派出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八)强化宣传引导

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散煤整治宣传。通过科普宣传手册、多媒体平台、报刊、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居民用户宣传合理用电、用气相关知识,提高清洁取暖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散煤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大局出发,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整治为自觉抵制,群防群治。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依法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启动推进阶段(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方案,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推进措施,全面部署行动,并组织开展摸底排查,为做好全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8月15日前,各乡(镇)和各部门完成方案制定并上报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完成“一村一策、一户一策”摸排;完成洁净煤供应点公示;8月30日前,确定财政补贴办法,并完成路查路控设卡和流动执法队伍组建工作。

第二阶段:攻坚整治阶段(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具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推进洁净煤供应、散煤清缴、路查路控各项措施的落实。9月1日前,确保洁净煤供应工作有序开展;11月10前,完成散煤清缴、“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不符合政府指定标准的散煤清零工作,确保取暖季前散煤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攻坚整治阶段起,实行“双轨报告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每月底向县散煤办上报散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数据,严格执行月报表和月总结制度。县散煤办将对信息数据及时进行汇总,全面掌控全县散煤整治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散煤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

在攻坚整治阶段的基础上,持续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和“禁煤区”内的散煤管控等重点工作,全力保障群众取暖用煤,杜绝发生“禁煤区”散煤复燃现象。同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浮山县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时刻把握整治进度,解决关键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督导、指导和牵头职责。

(二)完善机制,压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散煤管控的常态化、管理长效化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将具体事落实到人,推动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整治工作开始后,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每月向县散煤办上报散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数据。

(三)督导检查,倒追责任。散煤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散煤整治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对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或疏于管理、措施不力,导致散煤整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责任追究;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浮山县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兴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盖  勇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高振山  县政府副县长

亢  毅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  峰  县委办(政府办)二级主任科员

王  渊  县委办(政府办)副主任

李志光  县政府值守中心主任

刘金平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侯红强  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局长

康忠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张  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石海鹏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吉广宇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二明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翟强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秀峰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张睿峰  天坛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娟  张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倩雯  响水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亘峰  东张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  婷  槐埝乡人民政府乡长

乔国亮  北王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夏亭  寨圪塔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金平兼任,副主任由侯红强、康忠强、翟强强兼任。办公室负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的协调、调度、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散煤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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