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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浮山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2次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督查,是指浮山县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督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政府工作重点及中心工作任务,确定督查事项,依法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有令必行原则。凡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及时研究办理,决策必须落实、督查必有结果。
(四)闭环管理原则。围绕各项重点工作抓落实的主体和对象、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成效评估及结果运用等方面,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全过程跟踪督办,打通督查“最后一公里”。
(五)注重实效原则。把务求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内容及对象
第五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内容为: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所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要文件、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六)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政府系统承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对象为:
(一)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四章 督查的组织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全县政府督查工作,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督查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县政府负责,组长由县政府确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抽调各部门和基层优秀干部参加政府督查,增强政府督查的专业性和开放性,提升政府督查抓落实促发展成效。
第九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县政府督查事项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具体制定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建议、计划、方案,办理具体督查事宜,开展实地督查等。同时,指导各部门、各乡镇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承办县政府督查事项,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反馈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县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方案制定、措施督促和结果反馈。
第五章 督查工作的类型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类型为:
(一)日常督查。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会议精神及交办工作等日常事项的督查,由县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
(二)专项督查。根据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对某一领域和上级督查计划要求事项的督查,由牵头单位组织行业相关部门按时序进度开展督查。
(三)专题督查。根据县政府安排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对规定选题开展的督查,由县政府派出督查组开展督查。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事项的可提级进行专题督查。
第六章 督查工作的方法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方法为: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实地督查检查;
(四)组织座谈、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七章 督查工作的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为:
(一)立项督办。由县政府督查室按要求对各类督查事项进行立项。
(二)分解交办。督办事项立项后,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登记表》,通过政务邮箱给责任单位发送《督查通知》,责任单位收到通知后,按时限要求办理。交办时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三)督促办理。下发《督查通知》后,县政府督查室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必要时发送《工作任务催办单》,并根据任务进度、轻重缓急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四)反馈报告。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立即确定承办人,对照分析工作进度,仔细查找存在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加快工作任务办理。对进展缓慢或不能完成任务的事项,要明确说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时限,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反馈。对需县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说明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反馈。县政府督查室按要求及时将督查结果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
(五)资料归档。督查落实情况、重要基础资料等内容,由县政府督查室及时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五条 专题督查事项,原则上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立项,县政府督查室按要求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主体、范围、对象、内容和方式等。督查组在督查时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督查结束后要形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综合性的督查报告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审定后,按程序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
第八章 督查工作的制度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协同配合制度、办结销号制度。
(一)实行限时督办制度。接到《督查通知》后,承办单位1天内要研究部署,3天内向县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落实,重大复杂问题1个月内落实解决,所有事项都要追踪到底、销号清零。
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办事项,要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在限定期限内不能落实的,要明确说明原因,续报阶段性结果,直到最终落实,原则上办结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实行协同配合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要积极牵头协同,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部门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实行办结销号制度。对重点督办及县政府领导提出督查建议的事项,从督查立项到办结销号,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向县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
(四)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督查事务的办理工作,做到凡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九章 督察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政府督查室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办理或整改情况。对承办快捷迅速、有力有效、创造性贯彻落实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办理不力、拖延不办、屡教不改的单位提出严肃批评,并责成第一责任人向县政府作出检查。对于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县政府督查室在年底要对全县落实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年度考核情况纳入单位360度考核体系,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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