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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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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直有关单位

《浮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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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土壤〔2020〕6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民宿、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六条 县政府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领导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县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行政村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对全县各乡镇和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管和考核工作;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乡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指导乡镇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二)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制定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负责建制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管和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的其他工作。

(三)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

牵头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协调推动各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建设和管护机制。负责牵头推动三格化粪池尾水及粪渣资源化利用等,为农村户厕改造施工提供技术支持等;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四)财政部门

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的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负有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主要任务:

1.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污水运维协管员,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

2.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公司招投标工作(同一批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有关乡镇或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县政府采用打捆招标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运维公司,并分别签订运维合同。),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运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监测检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具体要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行政村村庄符合运维条件的污水治理设施和资料移交工作;规范设施档案管理。

3.负责制定辖区内村庄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治理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应纳尽纳;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与经营户签订接入协议。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4.负责筹措落实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配套经费。

5.负责做好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过程中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和污水治理费收取工作。

6.负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科普宣传,提高和普及农村群众有关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认知水平。

(六)行政村

村级组织和农户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落实主体,在乡镇指导下,参与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1.加强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负责或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参与对具体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协调建设、运维过程中的用地、用电等问题;

2.督促农户落实新建农村住房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村规民约,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知识普及教育,建立奖励制度,对开展设施维护及环境卫生较好的农户予以奖励,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农户

1.农户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主体,应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及时上报农户自家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等渗漏、堵塞和破损情况。

2.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

3.按照谁排放谁付费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污水治理费)。

4.主动学习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知识,充分认识到生活污水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我要治”观念,提升主体意识和积极性。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对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一般实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的模式。对于偏远的、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用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鼓励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

第九条 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至少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尽快修复设施;注意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工作。禁止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要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每月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量等。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达到《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4/726)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

(一)对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二)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日处理能力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运维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向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备,并在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要保持池体及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对于有动力处理设施,要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做好污水处理终端系统及其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

(一)水质管理

每周对终端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查检修,必要时上报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二)格栅、清扫口、检查井、提升泵

1.每周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是否正常,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并记录水泵、风机的运行情况;每年应检测电机线圈的绝缘电阻;

2.每半个月对格栅、清扫口、检查井等至少进行一次清理,以免堵塞管井;夏秋季节每月应对清扫口、检查井进行一次杀虫消毒;

3.每半年至少对集水井清淤一次,每年应至少一次吊起潜水泵,检查潜水电机引入电缆;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4.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换。

(三)厌氧池和化粪池

1.每周应检查厌氧池和化粪池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

2.视厌氧池和化粪池的使用情况,定期清运,防止满溢;

3.每年对厌氧池和化粪池池底进行人工清渣,打捞出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并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禁止随意堆放,杜绝二次污染;

4.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四)电气设备

1.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应每月至少巡视一次,并填写巡视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电气设备运行中若发生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2.做好电力电缆定期检查与维护,电缆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无动力处理模式,要对池内的植物定期做好修枝、整形、杂草修边、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池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一)定期检查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和修枝剪叶,清除杂草、杂物、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及时进行收割。

(二)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第十九条运维单位要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水质达标排放或回用。

第二十条运维单位承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所有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作业人员应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岗位须经专业培训。运行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运维管理和运维操作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特别要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等事故的发生。设备检修后恢复运行前检查设备的润滑、接电等情况,在做好运行准备后方可投入运行。凡在对具有有害或可燃气体的构筑物、容器或管渠进行维修和放空清理时,应先通风换气、检查。为确保安全,抢修必须至少两人一组。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维护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排除安全隐患,保证运行维护做到安全、规范、优质、高效。

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要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生态养护情况和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等,每季度要有运维管护总结,对于敏感区内的水质应每月进行监测,并形成报告定期上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维单位在运维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设备被偷盗或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故障的,应当在及时向乡镇政府及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如果是运维单位责任的由运维单位负责恢复和维修,所产生费用全部由运维单位承担;非运维单位责任且超出运行维护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由运维单位负责向乡镇政府提交相关技术说明,并形成恢复和维修工作方案及预算。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于环境敏感区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各敏感区所要求的指标进行运维管理,如: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出水要严格达标、乡村振兴村庄要确保收集率达标、水质敏感区域严格把握出水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运维单位每年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运维情况,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安全生产、污泥处理、设备运行记录等情况,将每个点运行台账装订成册交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保存。其中,对于敏感区内村庄的运维情况,应汇集成册,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按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村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可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缴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维资金。原则上县政府承担运行维护费用的8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益行政村集体和农户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费用的15%。县财政分季度将运维费拨付至相关乡镇或运维管理单位,乡镇按季度将村集体和农户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统一拨付至运维管理单位或运维单位。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原则上向排放生活污水的农户按每吨水0.6元收取污水处理费(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的70%),各行政村可以根据村级财力作适当调整。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  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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