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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的通知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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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及时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特殊兜底保障服务到位,2020年5月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晋民电31号)文件精神将城乡低保人员确认、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工作的审批权限在疫情期间下放至乡(镇)。经过两年多的试行,发放流程日渐成熟,现结合晋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晋民发〔2021〕57号、晋民发〔2021〕58号、临市民发〔2022〕25号 、临市民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工作,现将审批权限正式下放。

一、工作目标

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乡(镇)属地审核审批,民政部门监管、服务职能,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对象人员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便民利民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2.坚持放管并重,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低保、特困供养审批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

3.坚持规范管理,透明高效原则。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低保操作规程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办法加强管理,把规范管理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

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当月审批下月发放。

四、明确职责

县民政和人社局: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指导各乡(镇)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对新增城乡低保随机抽查,对新增特困对象进行30%的入户核查;加大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做好社会化发放,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对困难群众的申请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批,提高救助的时效性。乡(镇)长是审批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以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是社会救助的协助主体。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

五、执行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政策解读:关于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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