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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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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构建安全、有序、畅通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紧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以党政引领、多元共治为主线,以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导向,以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为驱动,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能力,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一)层层压实责任。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量化考评体系,县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落实乡镇政府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内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包路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按照《山西省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及运行指导意见》(晋交安〔2019〕10号),规范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和运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依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规范劝导站日常运行,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和劝导责任。实行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切实掌握本村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拖拉机等各类车辆和所有人、驾驶人底数,以及车辆登记挂牌、驾驶人持证等情况,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四)优化城乡公安交警警力配置。坚持国省道干线公路、城市道路与农村公路管理并重,准确把握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抓好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落实)

(五)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建立“一村一辅警”参与交通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联作用。(县交警大队负责落实)

(六)深化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共治。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统筹,联合交通运输、农机、教育、交警、综治等部门成立综合执法队,实现职能扩充、一人多岗、鼓励农村干部、护林防火人员及学校教职人员等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

(七)扎实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对交通流量较大的乡镇、农村主要道路交汇路段和农村中小学校、集镇附近要道等重要点段进行摸排,科学制定交通安全劝导站布点建设计划。对重要点段未设立劝导站的要进行补建,消除管控盲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规范“两站两员”上岗勤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两站两员”劝导勤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勤务计划和上岗时间安排,明确每月开展劝导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个小时;落实重要节假日、早晚出行高峰、学生上下学、红白喜事、民俗活动、重大安保时段必须上岗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七必上”等原则。劝导勤务制度要在每个劝导站上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交警大队配合)

五、提升农村公路本质安全水平

(九)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四好农村路”、平安农村路、美丽农村路建设,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逐步扩大农村公路纳入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保障范畴比例,探索实施差异化的生命防护工程配套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开展竣(交)工验收。(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十)深入开展农村公路隐患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对国、省、县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开展乡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力度。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要建立健全联合排查、隐患通报、协同治理、挂牌督办、联合验收等机制,加强动态排查,及时推动治理。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推动实施县乡(镇)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乡镇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全面排查整治马路农贸市场、占道摆摊、劳务市场安全隐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加强农村公路精细化管理。公安交警要借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理念,加强穿村过镇、平交路口等重点路段和区域的交通组织精细化设计,明确道路通行路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要联合开展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作,国省道与农村公路平交路口要实现警示桩、让行标志牌、减速带、交通信号灯、打通视线盲区等“五小工程”全覆盖,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一灯一带”应建尽建。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考核要求,落实养护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推进常态化、规范化养护。(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负责落实)

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十二)突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整治重点。建立健全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查处农村道路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拼装改装、驾驶报废车辆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通往农村田地、果园、养殖场、农贸市场、厂区工地等重点路段以及早晚出工收工、赶集庙会、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执法管控,及时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农用车违法载人整治工作。有关部门按照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动态掌握农用车底数,定期分析研判农用车交通安全形势,强化农用车违法载人风险隐患源头治理,落实各职能部门农用车违法载人监管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农用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发生。公安交警、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农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和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负责落实)

七、加强部门协同治理工作合力

(十四)统筹发展农村客运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客运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客运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采用定线班车、区域经营或预约响应、提高发车频次、优化停靠站点等多种方式方法,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要针对农村群众务农务工集中出行需求,鼓励大型农场、企业发展通勤班车,与大型农场、农业合作社、农村大中型企业等加强协调对接,统筹运力运能,最大限度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出行难题。要针对农村学生上下学用车需求,最大限度确保农村学生乘车安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五)加强农村班线客运风险防范。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对新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的审查,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车型运营,严禁不符合规定的道路通行。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要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线路,要明确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交警大队配合落实)

(十六)加强违规车辆综合治理。全面禁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生产、销售,遏制违规车辆在农村地区泛滥。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农村地区超标电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治理。(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构建农村地区跨部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各自职责统筹配备交通应急与急救装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联合应急演练,提升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和机耕道路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救治能力。(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应用

(十八)加强农村公路视频监控建设。加大农村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以农村劝导站、事故多发路段、平交路口等部位为重点,设置视频监控和违法取证设备,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并实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共享。充分整合各相关部门、社会公共区域涉及路面交通的各类资源,强化联网共享应用,加强农村公路视频动态巡查。(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十九)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应用。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信息共享,为做好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风险评估、流量监测、违法查缉、事故预防等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现代治理水平。要全面推广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数据录入、隐患上报、精准指导、劝导考核、安全宣传一体化运行机制。(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着力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二十)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按照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8〕144号),将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尤其是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三轮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积极引导自律自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交警大队负责配合)

(二十一)深入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作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重要内容,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持续深化“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讲“百千万”活动,在国省道示范路沿线重点村庄建设“交通安全文明村”。重点加强对农村客车、货车、校车、面包车、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和村干部、教师、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发挥重点群体示范作用,带动农村群众文明交通素质整体提升。(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加强执法劝导和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自觉佩戴头盔、汽车驾乘人员自觉使用安全带。各地农村地区摩托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力争达到 90% 以上,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头盔佩戴率力争达到80%以上,汽车驾驶人安全带使用率力争达到 95%以上,汽车乘车人(包括后排)安全带使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十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建立农村道路亡人交通事故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到场制,全面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研判事故暴露出的系统性突出问题,督促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市场主体加强隐患整改、堵塞管理漏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严肃倒查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相关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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