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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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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浮山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浮山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浮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校车。

第四条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路段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

第二章  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五条 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探索政府购买校车服务模式或委托学校运营等的方式。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校车服务、运营单位规模化经营,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

第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信用代码证、办学许可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校车专门管理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完善的安全、服务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七)提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八)其他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后3日内分别征求除县教育体育局外的其他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按要求每辆专用校车配备1名以上(含1名)的随车安全员全程安全照管乘车学生、幼儿。

随车安全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龄为25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病史,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培训合格。

随车安全员在履行职责时穿着反光背心。

随车安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配合校车驾驶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如要主动退出校车服务,需提前3个月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过渡期的学生接送工作。

第四章 校车运行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直接承担校车的运行管理工作,是保障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校车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安全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七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各类相关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得少于50万元/座。

第十八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学校作息时间、不同接送线路的路况及远近,合理设定发车时间和车次,保证学生安全准时到校到家。不得随意调整接送时间,不得单方随意停止校车接送。

第二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帐,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安全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聘用的校车驾驶员、随车安全员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给予教育、训诫;符合处分或解聘条件的,应予以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全县校车安全运营。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提出审查意见;建立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台帐,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明确随车安全人员职责,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公路段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监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监督相关企业按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指导各乡镇负责乡、村道路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负责学校所在地县、乡、村道路出入口设置警示标牌;在学校所在地的县、乡、村道路的出入口前道路两侧设置减速标志;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公路段负责在学校所在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设置警示标牌;在学校所在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前道路两侧设置减速标志。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县财政局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有关专项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负责制订本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对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县行政审批管理局对校车服务企业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为积极应对恶劣天气,以上各成员单位要周密部署,各司其职,及时响应,快速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减少恶劣天气对校车所经道路通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通行秩序。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责任。

第六章 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和相关人员的安全乘车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要深入校车运营单位,对校车驾驶人、随车安全照管人员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第二十七条  县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  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确保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渠道通畅。

第二十九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法对校车运营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校车安全督查制度,重点对每年春秋两季新学期开学前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县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如学校尚未配备校车,或暂无符合条件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政府购买的校车暂由县教育体育局管理,由县教育体育局向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县教育体育局逐步探索第三方校车服务等多种模式。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浮山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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