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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浮山县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浮山县人民政府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及时掌握法律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促进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妥善处理诉讼纠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指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仲裁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是指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作为执行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仲裁案件是指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的仲裁案件。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遵循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则,并遵循统一管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及时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诉讼案件管理由县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并负责案件的整理、总结和分析等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单位处理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
(二)处理浮山县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案件;
(三)监督、指导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收集法律风险信息,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五)处理诉讼案件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和落实浮山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为诉讼案件管理流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三)向县司法局报送相关诉讼案件信息和文件资料;
(四)负责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根据县司法局的要求参与、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纠纷报告制度
第八条 诉讼案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发案单位”)在下列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填写完整的《诉讼案件报告表》(见附件1)、相关文件资料及初步解决方案(包括调解方案)报送县司法局。情况特别紧急的,应于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1)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形成诉讼或仲裁的;
(2)进入法院诉前调解阶段的;
(3)收到应诉通知或传票的;
(4)收到公检法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协助调查、协助执行、查封冻结浮山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财产的通知和文件;
(5)通过法院、仲裁委或行政部门拟就纠纷达成调解意见的;
(6)其他可能会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第九条 县司法局在收到发案单位报送的《诉讼案件报告表》后,应建档备案,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发案单位处理能力、可能对政府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于重大诉讼,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案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将填写完整的《诉讼案件报告表》(见附件1)、相关文件资料及初步解决方案报县送司法局。情况特别紧急的,应于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重大诉讼案件原则上都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的;
(二)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集团诉讼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涉及国有资产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诉讼案件登记台账》(见附件3),定期向县司法局上报诉讼纠纷情况,县司法局负责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章 案件处理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要高度重视,审慎对待,指定专人与县司法局配合分析案情,制定完善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案件审结或执行完毕后,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制作结案报告(见附件2)并向县司法局进行书面汇报。结案报告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标的(金额)、诉讼请求(或仲裁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二)处理结果:生效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情况,执行情况等;
(三)案件总结:案件发生原因、有关问题、经验教训、法律建议等。
第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诉讼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建立案件档案。案件档案材料包括: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代理协议、内部审批文件和结案报告等。案件档案管理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就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案件建立登记清单,每半年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一次。
第五章 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由县司法局按程序确定。
法律顾问应当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立足县工作实际,为有关决策事项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所聘法律顾问担任民事诉讼、行政案件代理人,主要适用于诉讼一方当事人为县人民政府。其他单位拟聘用县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的,需先行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相关单位按程序采购法律服务,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服务期每满一年时向县司法局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
第六章 保密规则
第十九条 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坚持保密原则,诉讼案件知情人非为案件处理或其他工作需要,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案件处理完结后,相关信息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主要考核本单位诉讼案件及时上报情况、办理情况、案件执行情况,诉讼案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上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执行情况,不按要求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给本单位或县人民政府造成不利后果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案件分析会、座谈会或者提交相关材料,给诉讼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案件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四)不认真履行案件管理工作及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浮山县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所属事业单位、差额拨款所属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浮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法律纠纷案件报告表
报 送 单 位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我方当事人 | 诉讼地位 | □ 原告 □ 被告 | |||
对方当事人 | 受理机构 | ||||
审 级 | □ 一审 □ 二审 | 涉案金额 | |||
案件类型 | 是否为重大案件 | ||||
案 由 | |||||
案件基本情况 | 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 | ||||
事实和理由:
| |||||
初步处理方案
| |||||
浮山县人民 政府意见 |
备注:1.“受理机构”为受理并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2.“案件类型”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等。
3.“案由”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上显示的案由。
附件2
结 案 报 告
报 送 单 位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我方当事人 | 诉讼地位 | □ 原告 □ 被告 | |||
对方当事人 | 受理机构 | ||||
审 级 | □ 一审 □ 二审 | 涉案金额 | |||
案件类型 | 是否为重大案件 | ||||
案 由 | |||||
案件基本情况 | |||||
结案处理结果
| |||||
风险防范建议 |
备注:1.“受理机构”为受理负并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2.“案件类型”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等。
3.“案由”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上显示的案由。
诉讼案件登记台账
附件3
序号 | 我方诉 讼地位 | 我方涉案 单位名称 | 对方姓名 /名称 | 案由 | 涉案金额 (万元) | 受理机构 | 立案 时间 | 处理 进程 | 结案 时间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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