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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生产安全领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5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山西三鑫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与国网浮山供电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县应急局立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并对照应急部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以壹万捌仟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肆仟元的罚款。
【案例剖析】
本案是企业典型的“一案双罚”案例,所涉企业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经济利益轻安全,仅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未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这是法定义务。
【举一反三工作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所属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全面负责,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通过本案行政处罚,希望教育警示企业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真正做到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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