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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生产安全领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冷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县应急局立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应急部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以1.2万元的罚款。
【案例剖析】
1.《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醒目位置,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举一反三工作建议】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是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忽视细节问题导致的,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提醒、警告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加强自身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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