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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临汾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市监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现将涉及我县2022年4批次不合格食品18家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自浮山县实惠蔬菜的青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实惠蔬菜。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青椒,共1筐30.8元11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自浮山县春景蔬菜部的生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春景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2筐,15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抽自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的生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购进15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抽自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的冰糕糕点,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冰糕糕点,共购进4箱20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抽自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的双荣手撕面包(红豆味),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双荣手撕面包(红豆味),共购进9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抽自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的豆油皮,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豆油皮,共购进40袋,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抽自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的纯粮原酿 原浆,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纯粮原酿 原浆,共购进37桶,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八、抽自浮山县爱红精品水果超市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爱红精品水果超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2箱,每箱20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九、抽自浮山县志斌水果副食部的香蕉,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志斌水果副食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1箱,每箱10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抽自浮山县卫忠蔬菜调料部的辣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卫忠蔬菜调料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1筐,8.5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抽自浮山县令升副食门市部的辣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令升副食门市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5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抽自浮山县茂红蔬菜部的辣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茂红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1筐,9.7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抽自浮山县邢亮综合部的油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邢亮综合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菜,共12.5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四、抽自浮山县邢亮综合部的菠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邢亮综合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菠菜,共2.7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抽自浮山县晓丽蔬菜部的油麦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晓丽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麦菜,共5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六、抽自浮山县晓丽蔬菜部的西红柿,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晓丽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西红柿,共5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七、抽自浮山县长征蔬菜部的油菜,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长征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菜,共3.8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八、抽自浮山县长征蔬菜部的辣椒,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浮山县长征蔬菜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2.8公斤,已售完,无库存。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企业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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